排查企业法律风险,解决企业四大核心问题
Service Advantages
法律顾问 | VS | 没有聘请 |
交给律师出面沟通 | 方式 | 经常被员工起诉、仲裁 |
有分歧时参照管理制度,有问题时坐下来商量解决 | 纠纷 | 员工觉得企业亏待自己,企业觉得员工不尽职 |
制度完善,有规可循 | 仲裁、起诉 | 一告一个准,企业被动 |
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 | 结果 | 人心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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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张X系外籍华人,应聘到北京XX公司工作,职务是公司高管,年薪120万,工作8个月后,被北京XX公司辞退,工作期间没有支付过任何薪资,北京XX公司收取了张X提交的办理外籍人在华工作证明的材料,但是一直没有给办理。现在张X想讨回自己工作8个月的薪水。
法院认为
虽然张X与北京XX公司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张X在北京XX公司工作8个月,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没有签合同,只是北京XX公司人事管理上的失误,不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和劳务报酬的支付。
法院判决
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X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80万元。
案件详情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详情
黄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某餐饮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搞截留!
案件详情
刘某于2012年6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将刘某送到国外进行专项技术培训2个月,并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至少再为公司服务5年,如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15年4月底,某科技公司告知刘某,因公司业务调整,其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5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续,刘某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刘某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届满,某科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服务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案件详情
原告童女士于2011年12月14日以现金形式将8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提供其出租车的8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发票原件给原告作担保,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至2012年8月的利息,之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 原告代理人钟勇军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庭表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该借条与原告提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发票、银行对账单想好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冯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童女士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2年9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为止)。
客户致谢
非常感谢吴律师帮我代理了这起案件,尽心尽力!
案件详情
2006年起,郭某受聘担任某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财务经理。郭某任职期间,为公司办理民间借贷融资事务。郭某联系他人贷给公司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公司则向郭某以及其他个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009年郭某拟从公司辞职。辞职前,郭某与公司核对了应发放奖金人民币200万元,应补发效益工资报酬50万元。2009年底,公司向郭某付款人民币610余万元。郭某收到款项后,即以公司拖欠工资和奖金为由,起诉到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接受了上诉人律师关于“债的冲抵”的意见,判决依据债务人的指定完成债的清偿,即相关付款优先用于偿还郭某工资和奖金。据此,郭某关于工资、奖金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已经丧失事实依据,无法成立。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
客户致谢
很感谢吴律师,帮我打赢了这起官司,非常感谢几个负责协助处理的几名律师,一直以来的帮助。
律师执业证书编码:14403200611387831
宝先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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